清自然資撤字(清城)〔2025〕4號
李啟萬:
鑒于《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通知書》無法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一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,現予公告,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我局對你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了《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清自然資決字(清城)〔2024〕46號),根據清新人民法院協調的建議,因存在瑕疵,對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(清自然資決字(清城)〔2024〕46號)予以撤銷。
清遠市自然資源局
2025年11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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